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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非公企业,设立当年可以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全市统一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批准。提高、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降低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或者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以与住房公积金同时缴存,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将住房补贴部分注明。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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