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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比照本单位其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借调、外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与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除按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均应当由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暂住证)、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与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持《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书》到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十条 每个单位和职工均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销户手续或者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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