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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结算等。

  第三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中心设立的县管理部负责各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将辖区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

  第六条 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等手续。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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