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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促进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政策性补偿、平抑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农超对接、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与信息发布体系,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以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组织编制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监督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活动。物价、民政等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计划安排,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由物价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范围为: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或因执行政府定价,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较大损失时,由生产经营单位申报或者物价部门提出方案,对相关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偿;对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单位推进“平价商店”建设,长期实施群众生活必需品公益性平价销售措施的,由经营者申报,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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