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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连云港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户籍在本市、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工作10年(含)以上;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四)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有较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

  (五)能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六)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项,而能达其他各项要求者,可允许破格申报,但应从严掌握,其条件是:

  1.技艺高超,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

  2.在国内同行中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并被公认者。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连云港市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认定一次。

  我市首先在工艺雕塑、艺术陶瓷、编织工艺、金属工艺和首饰等类别开展评审认定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其他类别推广。

  第九条 申报连云港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云港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材料;

  (三)近四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第十条 当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上报: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的;

  (二)严重违背艺德的;

  (三)在申报期内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细则,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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