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促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 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现就我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稳步实施;坚持基本政策统一,提高公平性;坚持基金预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坚持基金分级负责,增强共济和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统一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统一待遇标准。全市统一执行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统一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等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全市统一执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规范,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四)统一定点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标准和违规处罚等办法;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模式;统一定点机构分级管理评价和考核办法。对市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县级初审、市级确认、全市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