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经信委《关于公布十二五期间禁粘城区名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1〕357号)和市政府《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连政办发〔2009〕84号)精神,现就全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空心砖(以下统称粘土类墙体材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范围和期限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连云区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灌云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新浦区、海州区、东海县、灌南县、赣榆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工作,明确目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禁止工作。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动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强联合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整治、形成合力,全面推进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工作。
1.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及时纠正违规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限制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开采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使用的粘土资源。对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砖瓦24门以下轮窑、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生产工艺项目,不予办理相关用地和采矿手续。
3.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采用经省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在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城区内采用粘土类墙体材料设计的工程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监理单位严格做好现场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