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小商品类: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管理人员要组织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抽检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做好台帐记录,在市场公告栏及时公布检测结果。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
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市场管理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高于国家和省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农贸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农贸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至少配备2-3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要组织专人加强经营人员上菜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由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六章 责任与罚则
第三十条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抓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经营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要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实施日常巡查,形成监管合力,并定期将检查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工商行政部门应建立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记录市场经营管理方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