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建立经营人员监督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信用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规范经营人员经营行为,做到亮照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积极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市场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
第三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须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方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控股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的10%。鼓励农贸市场投资方与本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稳定的供给关系,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成本,平抑市场物价。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许可手续应统一位置悬挂(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除外)。
第二十一条 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蔬果类:蔬菜类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挡板,保持柜台及通道地面干净无积水。水果类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美观摆放。
(二)鲜肉类:经营户必须明示当日有效的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着地存放肉类商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冷却肉和肉类制品;每天清洗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当天销售结束后应清洗场地,每周消毒一次。
(三)水产类: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增氧泵管线排列整齐;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四)活禽类:配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休市消毒制度,完善活禽购进等各项记录台账。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它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它家禽分开,宰杀房与活禽交易区隔离。要及时清理交易区和宰杀房的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保持清洁,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做到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五)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
(六)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经营人员必须持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