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和市场价格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七条 农贸市场要设立公秤处,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统一配置标准称具,由市场经营管理方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要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并有专人负责,加强市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安装电子显示屏,为消费者配备手提篮或手推车,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农贸市场所有经营者及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第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条例、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同时接受市、区和属地街道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在市场外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有冲洗设施。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主要负责集中收取、及时清运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日产日清、定期冲洗室外垃圾收集房,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内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实行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要求经营人员全天候负责本经营摊位(店面)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整齐摆放,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