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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人员配备要求

  农贸市场应配备专、兼职商品检测员、动物防疫消毒员、物价管理员、索票索证管理员、交通秩序管理员和环境卫生管理员。上述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定岗定位。

  五、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目标办)负责立项审批原址改造、搬迁移建、规划新建农贸市场项目,协调落实重大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将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纳入2011年、2012年综合目标考评体系。市公安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建设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并监督、指导停车设施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验收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消防、交通设施。市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概算的前置性审批、预算审批,制定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改建、扩建和新建农贸市场的定点和选址工作,指导和督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新建规划方案,负责近期内规划定点8个新建农贸市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配套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及相关审核、报批工作,提出农贸市场的迁建、新建项目用地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贸市场供水、排污设施的衔接工作,规范农贸市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监督升级改造和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提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市商务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农贸市场的规划编制、定点布局等工作。凡通过市商务局审定通过的建设方案,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各区或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凭市商务局的审核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相关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区新建、翻建、迁建和内部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2:
  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消费、购物环境,保证农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相应机构,会同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检查。属地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登记、审查经营者资格、规范交易行为和查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举办者组织落实市场内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农贸市场建设期间机动车辆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各类无证市场、马路市场的整治,切实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市消防支队负责做好农贸市场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市物价局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及经营者要实行商品明码标价,指导市场主办方制定出租柜台的租金管理办法,实行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制,在非常时期实行政府价格干预。市质监、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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