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农贸市场国有产权部分分别归属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国有产权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归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益用于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六、督查考核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的重点工作目标之一,2011年度、2012年度列为专项考核内容,以后转为常态管理。市商务局要会同工商、规划、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推动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标准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农贸市场建设顺利实施。要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考核评估制度,做好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的督查考核。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区实际及目标任务,与各市场建设主体共同研究,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根据“一个市场一个方案”的要求,制定2011年所有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确保年底完成内部升级改造项目,启动建设翻建、迁建、规划新建项目;每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各农贸市场上月建设进展情况。市商务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目标办)研究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考核办法,并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由政府主导,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实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形成大中小配套的农贸市场体系。
(二)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符合安全、适用、方便、环保、绿化、卫生、节约等要求。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或分割出售。
(三)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引导农贸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繁荣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选址要求 新建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手续齐全。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场所。为规范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二)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