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十二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

  (五)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计划

  建立以本科高校教学工作评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为主要内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自评和专门机构评价相结合的分类、分层、多元评估制度。建设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实施教育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支持高校开展专业认证,推进教学质量标准建设工作,鼓励并支持行业组织及高校联合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建立新增设专业定期评估制度。完善独立学院专业抽检制度,科学制定专业抽检规划,对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继续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评优与抽检工作,进一步提高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三、建设资金和组织管理

  (一)“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省财政、高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筹措。省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制订。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校项目遴选、建设、管理及考核办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规定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

  (二)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在做好国家和省级“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加大教学投入,积极筹措资金设立校级“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并对省级项目进行配套,加大培育力度,形成本校特色,取得明显成效。

  (三)省教育厅成立“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重大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省教育厅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学校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专门机构,统筹负责本校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切实落实责任,保证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成效。

  (四)各项目遴选立项坚持公平公正,规范评审程序,实现阳光评审。加强立项监督,实行全程公示。兼顾普惠性与竞争性,兼顾高校区域布局、办学层次、办学特色和改革基础,体现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高校自主规划建设的结合。

  (五)“十二五”“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项目管理办法分别组织验收。“十一五”期间的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要继续按照立项方案进行建设,并在建设期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验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