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产品标签、说明书。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26687规定要求(见附件4);
11、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见附件5);
12、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按照《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GB26687标准等相关规定向市质监局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市质监局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除应按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标准的规定审查外,还应执行《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的要求,并增加《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增补表》(附件6)的审查内容。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地核查结论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通则》附表)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增补表》进行综合判定:两表结论均为合格的方可视为实地核查结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三、生产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衔接及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
1. 复配食品添加剂原料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简表
2.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简表
3.复配食品添加剂中致病性微生物控制要求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