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政局),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 划出的职责。
将自治州扶贫开发工作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㈡ 增加的职责。
⒈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⒉增加农村社区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
㈢ 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⒉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职责
㈠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自治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㈡ 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㈢ 拟订全州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检查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