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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㈩ 依法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指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州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 承担测绘管理责任;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和年检工作的初审,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确认并管理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监督实施测绘标准,指导监督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十三) 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自治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自治州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设4个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㈡ 耕地保护利用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及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的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用地开发规定;指导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补充耕地方案的监督实施;负责权限以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拟订自治州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乡镇、村队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订土地收购、储备计划,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及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及时向市场供应土地;负责对土地二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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