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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㈢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㈣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㈤ 承担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并组织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㈥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自治州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自治州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自治州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㈦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州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和实施乡镇、村队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自治区、自治州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㈧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㈨ 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上报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州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培育矿业权市场并指导矿业权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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