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审计局设7个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
㈡ 法制科。
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和审计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局机关行政督察与审计业务督察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协调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的督促检查。
㈢ 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自治州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㈣ 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自治州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自治州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中级人民法院机关、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㈤ 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自治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自治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自治州有关部门管理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㈥ 经济责任审计科。
承担自治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上级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及其他任务;对自治州各委、办、局党政领导干部、自治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县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上级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及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