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⒈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⒉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⒊使用自治州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⒋自治州本级财政投资和以州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⒌州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⒍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州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㈤ 承担自治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县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自治州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㈥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自治州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㈦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州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㈧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㈨ 依法监督县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㈩ 组织审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自治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 承担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二)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自治州审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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