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审计局(以下简称自治州审计局),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 调整的职责。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㈡ 加强的职责。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州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及审计决定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㈠ 主管全州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州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㈢ 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出年度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