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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核实和分析。基础资料包括被评价预算单位的基本概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我绩效报告等。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根据被评价预算单位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考核,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委托单位、评价组织机构和上级有关预算单位,并将评价结论通知评价对象。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组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评价委托机构或评价组织机构备案或确认。评价实施机构还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建议,并督促有关预算单位落实,或根据需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二)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同类项目的预算安排、立项审批的依据。对于跨年度的重点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支出预算。

  (三)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好的单位和项目,对其以后年度申报的同类预算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决策不科学、管理混乱、绩效水平低下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单位和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或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时对同类支出给予必要的控制。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预算单位予以表扬,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预算单位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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