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预算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要求及有关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在绩效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式,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以及其它情况,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或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或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