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尺度。绩效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数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专项支出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评价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价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专项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绩效报告是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向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绩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预算单位的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的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被评价单位的绩效报告及绩效考核情况撰写的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