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必需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的原则:
(一)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应与绩效目标直接相关,切合实际,能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绩效评价指标应根据各单位或行业代表性,分类制定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应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绩效评价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