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含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单位申请预算时提交的相关资料,预算批复文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即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以项目支出为重点,着重评价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的重点是贯彻中央、自治区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的重点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项目可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年初申报预算的,编入年初部门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的,随调整预算申请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