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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预〔2011〕307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我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等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并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二)目标明确,效益优先。绩效评价工作按效益优先的原则重点对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效果进行评估。

  (三)把握重点、绩效相关。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绩效评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分步实施。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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