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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金融办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1、本表由地州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畜牧厅、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畜牧厅、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负责复核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复核意见。

  附件3:
  定居兴牧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填制单位(盖章):××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 单位:万元

序号

县、乡及农户信息

贷款合同序号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

贷款实际发放时间

实际应支付贷款利息金额

申请贴息

时段

申请贴息金额

是否低保对象

社保号

××县合计

 

 

 

 

 

 

 

 

 

 

(一)

××乡小计

 

 

 

 

 

 

 

 

 

 

1

××牧民

 

 

 

 

 

 

 

 

 

 

2

××牧民

 

 

 

 

 

 

 

 

 

 

 

……

 

 

 

 

 

 

 

 

 

 

(二)

××乡小计

 

 

 

 

 

 

 

 

 

 

1

××牧民

 

 

 

 

 

 

 

 

 

 

2

××牧民

 

 

 

 

 

 

 

 

 

 

 

……

 

 

 

 

 

 

 

 

 

 

(三)

以此类推

 

 

 

 

 

 

 

 

 

 

审核意见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畜牧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加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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