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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金融办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负责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每年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书面报告按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州和县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畜牧局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地州市及所属县市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畜牧厅、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备案。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制定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金融机构向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发放建房贷款,贴息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畜牧厅、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单位:万元

地区、县市

贷款金额

实际支付贷款利息金额

申请贴息金额

××地区合计

 

 

 

  ××县小计

 

 

 

  ××县小计

 

 

 

     ……

 

 

 

     ……

 

 

 

     ……

 

 

 

地州级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地州级畜牧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地州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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