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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金融办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的复核意见,确定年度贴息资金额度。

第五章 申报时间

  第十六条 2011年发放的贷款,按全年实际发生的利息予以一次性贴息。有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会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于2012年2月10日前完成汇总审核工作,由地州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
  第十七条 2012年1月1日起发放的建房贷款,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贴息资金按季预拨,次年清算。有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会同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工作,由地州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于每季度末月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各地牧民家庭贷款总额及预计贴息金额。
  第十八条 有关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的贴息金额应测算至12月20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畜牧厅、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出具的复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原则上2011年发放的贷款在当年产生的利息,根据各地州市贴息资金申请情况,于2012年3月1日前预拨,2012年1季度完成清算工作;2011年发放的贷款在2012年开始产生的利息,以及2012年起发放的贷款产生的利息,根据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提供的各季度牧民家庭贷款总额及预计贴息金额,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预拨,次年1季度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收到贴息资金后,负责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县级或地州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农村信用社已发放贷款并向牧民收取的利息,自治区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后,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将贴息资金分别拨付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由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畜牧局监督农村信用社将贴息资金退付牧民。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只下达利息通知单,不再向牧民收取贷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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