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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金融办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定居兴牧办、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建〔2011〕845号)


有关地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金融办、定居兴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畜牧厅,有关地州市及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

  为实现我区定居兴牧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第46次常委扩大会议决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3、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畜牧厅
自治区定居兴牧办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
中国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第46次常委扩大会议决定,为实现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建设目标,自治区财政设立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为规范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对贴息资金的监督。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属于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的牧民家庭,通过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贷款解决自筹建房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贴息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向符合条件的牧民家庭发放建房贷款,不得向贷款农户上浮贷款利率。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并据实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对列入农村低保对象范围定居兴牧工程建房贷款的,贴息时限最长为贷款发放日起的五年;对其它定居兴牧工程建房贷款的,贴息时限最长为贷款发放日起的三年。如贷款期限少于规定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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