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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新的司法行政工作统计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新的司法行政工作统计项目的通知
(甘司办发〔2011〕38号 2011年2月24日)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监狱管理、劳教(戒毒)、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统计报表进行修改,现予印发实行。

  新的统计月报表于2011年第二季度(4月份)起执行,原统计报表同时废止。各市、州司法局要充分重视司法行政统计工作,认真做好新统计报表的各项工作。

  一是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统计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省司法厅办公室是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厅各处室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业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及市州以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同级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各业务处(科、股)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统计业务的负责部门。各级办公室要设定专人具体负责各项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各有关处(科、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业务系统的统计工作。

  二是明确各级统计工作部门的职责任务。各基层统计单位应将相关的司法行政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核实汇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州司法局业务统计主管部门应按时将汇总的月报表报送办公室和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市州司法局办公室应将汇总后的月报表,按期(月报表为次月5日前)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省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主要统计数据综合,上报厅领导;并根据业务统计数据作出季度、半年、年度统计分析。年度统计周期应为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厅办公室应建立统计数据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各市州司法局和监狱、劳教单位报送统计数据如有逾期、错报、漏报的,省司法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重报、补报。通报情况将作为各市州司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三是严格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程序。为保证司法行政统计信息发布的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出现错、漏或矛盾,凡涉及全省范围的司法行政统计数据,需对外发布或报送的,均应经厅相关业务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口径后,由厅办公室统一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四是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放到事关能否科学决策、正确指挥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统计工作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要建立统计工作领导负责制,确定1名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统计工作,在统计信息的采集、报送等环节加强监督与领导,既要防止虚报、浮夸,又要杜绝瞒报、少报。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培训、经费装备、业务开展等方面关心、支持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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