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工商食〔2012〕5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流通环节大型商场超市的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流通环节大型商场超市(指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大型商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大型商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大型商超应当积极实施电子化管理,切实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三、大型商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维护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四、大型商超应当慎重选择食品供货者,保证进货食品安全,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服务,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
五、大型商超应当正确使用食品价签,如实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六、大型商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