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工商食〔2012〕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监管处联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