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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应当在制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公示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牌、名称、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四)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由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五)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将其存放于橱柜等专用仓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第九条 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禁止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及《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食品用作原料。

  第十条 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限等。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第十一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食品消费申(投)诉处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商场超市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食品原料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供货商基本情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索要食品原料供货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应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进货日期等。原料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分批次记录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情况,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及数量、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名称及数量、原料供货商名称、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等。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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