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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五)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六)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七)现场制售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八)有满足精度要求的称量工具。

  第六条 商场超市用于现场制售食品的材料应当:

  (一)食品制作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二)食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

  (三)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四)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下环节应当:

  (一)粗加工与切配、烹饪、备餐供餐、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二十一条至三十条之要求;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之要求;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九条之要求。

  第八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二)不得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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