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活动。
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的食品在出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
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六)接受商场超市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场所应当:
(一)具有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制作(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制作加工区和生活区、销售区、办公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实行有效分隔。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三)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五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与器具应当:
(一)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二)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排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垃圾等废弃物应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