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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工商食〔2011〕2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为做好全省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现场制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局研究制订了《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明确监管范围。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其从事现场制售活动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以及餐饮服务许可。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现场制售活动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要强化日常监管。要将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状况、制售环境、食品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结合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对执行管理规范较差的商场超市要提高巡查频率。做好巡查与监管记录,形成监管台账,并及时录入基层管理系统。

  三要加强质量抽检。督促商场超市做好自检与自行送检,将对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的检验纳入年度食品检验计划,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并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对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予以依法处理。

  四要注重行政指导。对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要予以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指导商场超市做好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台账记录、食品原料供货档案、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工作,使商场超市自觉并有效执行《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确保现场制售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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