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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结合实际,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督;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等方面的行政指导工作;按照省政府和总局的部署,继续做好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巩固工作;切实执行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局的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首问负责制

  36.各级工商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工商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十四、关于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

  37.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案件移送

  38.各级工商部门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十六、关于法律责任

  39.各级工商部门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对流通环节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主要情形有:经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食品;食品经营者未执行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并保存销毁记录台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进货(销售)信息或者保留进货(销售)票据;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进货(销售)记录或者保留进货(销售)票据;食品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记录和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或者保管食品添加剂,或者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违反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

  十七、关于惩罚性赔偿

  40.食品经营者有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行为的,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各级工商部门应支持消费者正当诉求,积极调处。对销售者不肯支付十倍赔偿金的,建议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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