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监督管理
32.监督管理计划。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上级工商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并根据当地食品流通情况确定年度监管检查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频次。相关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列支。
33.监督管理措施:
(1)食品抽样检验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实施。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
行政强制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执行。对依法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先行处理。
(3)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方向。各级工商部门要在食品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电子化监管。
34.现场制售等特殊情形的监管分工:
(1)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具体按照省局已制定的《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2)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其他难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分工切实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35.监督管理制度:
(1)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监督检查记录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依法记录流通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不良行为信息。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