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浙江省地方性法规中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适用。
三、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体制
5.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相互配合和沟通协作机制。
7.各级工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8.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工商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工商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五、关于食品经营者的几项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2)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应予认可。
11.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12.定期检查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