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工商食〔2011〕25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现制定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1.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定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
食品安全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和“三定”方案规定,履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关于实施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3.对法律已有规定的事项,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法律没有规定但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适用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的,适用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