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关于全面启动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无纸化电子放行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人员: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上海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对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全面实施无纸化电子放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空运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称申报人)应当在办理报检/申报前,通过《检验检疫进出境物流监控系统(空港版)》向相应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申报信息,并按照电子指令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空运货物不再进行运单纸面签章放行,所有放行工作通过电子指令的形式通知申报人、空港监管仓库。空港监管仓库不再验核运单检验检疫专用章,凭“放行”或“查验C”指令办理提货放行手续,无相应指令的,一律不得放行运单项下货物。
三、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放行”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可直接到空港监管仓库办理提货,无需向检验检疫机构交单。相关纸质资料由申报人自行保存半年备查。
四、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交单”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应持纸质申报资料到相应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交单,并视检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电子指令办理后续手续。
五、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查验B”或“查验C”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可直接持纸质申报资料到相应查验部门接受查验,并视查验结果和电子指令办理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