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拆借对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利率、期限。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借入资金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交易合同及情况的说明。包括:交易资产的总金额、融入资金的数额、交易费用、交易的时间、回购期限、受让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
(二)如通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还需提供受理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平台名称、地址、该平台举办单位等情况或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后,继续与同一对象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交易的,在交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实际交易情况。到期完成资产回购,应于回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公司应在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补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报备,并说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第九条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备案后,方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的资产转让服务。
(一)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允许从事信贷等金融产品交易服务;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含有与从事资产转让(交易)服务相应的内容;
(三)具备为资产转让(交易)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通过各地工商部门政务网站提交或填报融资报备的相关材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查工作。融资监管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相应制度,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