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该主要法人股东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该主要股东出具的所涉及款项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二)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该主要法人股东名称、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起止时间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首次借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借款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此后,继续向同一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应参照首次借款,在借款到账或归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