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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工作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0日)废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直〔2012〕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规定,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中提出的“日常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要求,特制订《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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