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如从事欺诈、制假售假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等的违法行为;
(三)近三年内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进入破产解散程序的;
(五)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距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三年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根据企业失信行为性质和程度的不同,可以设定相应的整改期限,但一般不应少于30天。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修复的程序:
(一)失信企业向辖区工商局信用办递交申请报告和企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整改的内容、方式、措施、步骤和期限等),并填报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辖区工商局信用办经审查,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辖区工商局信用办受理申请后,根据失信企业的整改方案和实际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辖区责任区干部或提请相关的业务科(室)对失信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指导。
(四)失信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应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并结合工商行政指导内容,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有针对性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五)失信企业整改期满后,辖区责任区干部于10个工作日内走访该企业,核实整改情况,并以单位名义提出相应建议。
(六)根据失信企业的整改实际情况和责任区干部的相应建议,辖区工商局信用办应当视情况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诫勉或组织企业进行信用知识培训、考试。
(七)辖区工商局信用办应当会同相关的业务科(室)就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局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修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
各地可鼓励企业采用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说明信用修复情况。
其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以及信用监管评价等级C级的企业,应当报上级机关审定后,方可实施修复。
(八)信用修复完毕后,有关材料归入企业信用档案保存。同时,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系统取消该违法失信信息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的影响,但仍保留该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