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工商个〔2012〕7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2.企业信用修复审核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更好地指导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企业信用,依据《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建信用,并按一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被获准消除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影响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
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为A级或B级、C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行政告诫或轻微违法行为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
(二)因企业逾期未参加年检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
(三)因责任区干部补充评价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
(四)一年内未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本《细则》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所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计分表》的定性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企业信用修复: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D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