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三)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五)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六)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申请表
(十七)其他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八)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
(十九)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二十二)勘察、设计文件自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二十三)其他质量文件。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盒尺寸标准、装订统一、整齐牢固,应符合相关规定,便于保管与查阅。
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一)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二)主管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四)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第十章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及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适用范围、处理范畴、调解途径、监督方式、办结时限,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备案、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