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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 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三) 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要求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四)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及时归档。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抽查;
  (二)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使用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应签发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四)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拒绝整改并未回复的,监督机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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