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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监督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方案》,确保有效监督。
  监督方案(补充方案)应包括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现场实体抽查和行为抽查重点、主要内容及监督联系方式等。监督方案应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

第三章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第九条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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